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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预评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发布《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公众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卫生标准要求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照明和噪声等卫生指标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测,并出具cma第三方检测卫生检测报告,公共卫生预评价报告。
我们的服务 公共卫生预评价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场所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评价等工作,未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评价不通过的,不得运营该建设项目。


评价对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可将公共卫生场所分为以下7类,共28种:

住宿与交际场所

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洗浴与美容场所

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

文化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体育与游乐场所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文化交流场所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购物场所

商场(店)、书店

就诊与交通场所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评价项目

(1)新建工程项目的卫生学预评价
编制报告书(含大纲)、编制报告表、评估报告书(含大纲)、评估报告表
(2)建设公共场所卫生学检验检测及评价
噪声、新风量、二氧化碳、细菌总数、—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外观、真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PH值、浑浊度、游离性余氯、化合性余氯、浸脚池游离性余氯臭氧、氧化还原电位、氮尿酸、尿素、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积尘量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检测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80号)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复核许可证复核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及评价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一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评价流程

业务受理→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拟订检测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审核评价→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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